你们对《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丰泽区霞贤路134号巷43号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意见》提出的《异议申请书》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关于测绘面积问题
址在丰泽区霞贤路134号巷43号未登记建筑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测绘,经测绘,总建筑面积为750.27平方米(含大门雨披面积7.26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与你们主张的面积一致。另经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对你们主张“另有层高6米的砖木结构铁皮房200多平方米没有测量”进行核对,该部分实际并非铁皮房,仅是在一层屋檐以上的搭盖,不具备居住使用功能,要求计算为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缺乏依据。
二、关于建筑面积认定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第一条:“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意见。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改扩建或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以三层(含三层)为限。”
鉴于原址在丰泽区霞贤路134号巷43号房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属于丰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相关政策规定及调查结果,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上述建筑进行认定,于法有据。
三、原址在丰泽区霞贤路134号巷43号房屋现状使用土地面积534.73平方米,对于该房屋所涉空地根据《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入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依法补偿。
综上,维持《关于丰泽区霞贤路134号巷43号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意见》。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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