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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外其他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含到期换证)
2022-11-07 09:42 阅读人数:1

  一、办理依据

  [规章]《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督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申请条件

  经过培训、审核,符合公务用枪持枪资格。 公务用枪持枪证有效期4年,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证。

  三、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树脂工艺品研发展示中心大楼三楼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22500579,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交通指引:可乘坐22路,30路,42路,44路,K307路,K308路公交车到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站点

  四、申报材料

  1. 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

  2. 持枪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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