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区域及对象
(一)适用区域
泉州中央商务区人力资源总部经济园区、泉州市(丰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后续如因发展需要,经丰泽区政府增加认定的在泉州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
(二)适用对象
1.经丰泽区政府认定的在适用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2.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适用本意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上述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后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扶持措施
(一)对园区运营机构的奖励支持
1.丰泽区政府对园区运营机构按园区经济贡献度,连续5年最高给予80%奖励。其中:
(1)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7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75%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8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
(2)对于原丰泽辖区内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入园区年度经济贡献。
(3)自2025年度起,园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应达到较上一年度奖励分档金额基数逐年增长10%的标准后,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奖励;自2027年度起,园区经济贡献奖励比例按分档逐年递减10%(具体详见附件)。
运营机构可根据入园企业发展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运营机构制定。
2.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建园补贴。
(二)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鼓励支持
1.在园区经营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非独立核算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独立核算并且变更注册后新增纳统的人力资源企业,可按照丰泽区人民政府有关纳统的政策文件中相关规定兑现奖励措施。
2.鼓励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发展“互联网+”和“专精特新”等新兴业务和服务产品,实施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进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新引进(且居住在丰泽)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博士每人9万元、硕士每人6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分期三年平均发放。
4.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为我区推荐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的,按照《泉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奖励方案》(泉人社规〔2022〕1号)文件有关奖励支持政策执行。
5.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引进且确认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泉政办〔2021〕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安家补助、工作经费补助、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
6.对就职于园区企业的员工,个人年度经济贡献在1万元(含)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含)以上的,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就学阶段的,由丰泽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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