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生态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生态园区人力
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泉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资源集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一)适用区域。本意见适用区域为:泉州中央商务区人力资源总部经济园区、泉州市(丰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后续如因发展需要,经丰泽区政府增加认定的在泉州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
(二)适用对象
1.经丰泽区政府认定的在适用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2.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适用本意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上述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后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扶持措施
(一)对园区运营机构的奖励支持
1.丰泽区政府对园区运营机构按园区经济贡献度,连续5年最高给予80%奖励。其中:(1)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7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75%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经济贡献的8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2)对于原丰泽辖区内迁入的企业,按其年度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入园区年度经济贡献。(3)自2025年度起,园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应达到较上一年度奖励分档金额基数逐年增长10%的标准后,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奖励;自2027年度起,园区经济贡献奖励比例按分档逐年递减10%(具体详见附件)。运营机构可根据入园企业发展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运营机构制定。
2.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建园补贴。
(二)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鼓励支持
1.在园区经营新增纳统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非独立核算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独立核算并且变更注册后新增纳统的人力资源企业可按照丰泽区人民政府有关纳统的政策文件中相关规定兑现奖励措施。
2.鼓励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发展“互联网+”和“专精特新”等新兴业务和服务产品,实施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进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新引进(且居住在丰泽)的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博士每人9万元、硕士每人6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分期三年平均发放。
4.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为我区推荐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的按照《泉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奖励方案》(泉人社规〔2022〕1号)文件有关奖励支持政策执行。
5.对在园区经营的人力资源企业引进且确认为泉州市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泉政办〔2021〕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安家补助、工作经费补助、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
6.对就职于园区企业的员工,个人年度经济贡献在1万元(含)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含)以上的,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就学阶段的,由丰泽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涉及的奖补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2.在园区经营企业当年度享受区级承担奖补资金(包括区级其他文件的优惠政策奖励和上级优惠政策要求区级承担的奖补)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园区运营机构当年度享受区级承担奖补资金(包括区级其他文件的优惠政策奖励和上级优惠政策要求区级承担的奖补)累计不得超过当年度园区入驻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其中应先扣除企业已享受的区级各项经营奖补资金。对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或本意见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3.2024年度实际运营期不满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按照运营机构实际运营月份计算园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和相应调整奖励分档金额基数。
4.本意见涉及的在园区经营人力资源相关企业、机构情况(含入驻企业名单、租赁面积等)由园区运营机构汇总后报区人社局审核确认。
5.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6.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生态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丰政办规〔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园区运营机构经济贡献奖励年度分档情况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认定条件
附件1
园区运营机构经济贡献奖励年度分档情况表
年度 |
奖励标准 |
奖励比例 |
2024 |
2000-3000万元 |
70% |
3000-5000万元 |
75% |
|
5000万元以上 |
80% |
|
2025 |
2200-3300万元 |
70% |
3300-5500万元 |
75% |
|
5500万元以上 |
80% |
|
2026 |
2420-3630万元 |
70% |
3630-6050万元 |
75% |
|
6050万元以上 |
80% |
|
2027 |
2662-3993万元 |
60% |
3993万元-6655万元 |
65% |
|
6655万元以上 |
70% |
|
2028 |
2928-4392万元 |
50% |
4392万元-7320万元 |
55% |
|
7320万元以上 |
60% |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认定条件
1.经丰泽区政府认定的在适用区域内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园区运营机构应具备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有较强综合实力和较好招商能力并承诺长期经营。
3.采取合作运营模式的园区运营机构,主要投资方应当是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专业园区品牌化运作经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有较强综合实力和较好招商能力并承诺长期经营。
4.园区运营机构所引入的项目应符合丰泽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要求。
5.负责运营适用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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