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一封信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7-03 08:48 阅读人数:1
 高温来袭 安全为先

 关爱职工 平安度夏

各用人单位:

  入夏以来,福建省气温逐步升高,高温、高湿天气将持续增多。为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高温中暑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特致信如下:

  一

  严守作业规范,科学统筹用工安排

  各单位要结合天气变化,合理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停工、限工规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落实特殊群体劳动保护要求,不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露天作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说明:“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下同。

  二

  依规落实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做到应发尽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一)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二)6—9月份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三

  优化作业环境,配齐防暑降温物资

  各单位要采用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四

  强化安全教育,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开展高温防护、应急急救等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建立高温中暑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人员出现中暑症状,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并视情况及时送医治疗。

  防暑降温无小事,安全生产大于天。希望各用人单位坚守底线、履职尽责,把各项高温劳动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全力守护一线劳动者安全健康,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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