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羊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 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3年食用农产品高通量非靶向风险监测专项(第一季度),经营者为丰泽区良取食品商行,销售的不合格羊肉,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广顺清真牛羊屠宰场,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不合格羊肉,未发现阿奇霉素等化学物质。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羊肉的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采购记录。当事人供述涉案牛蛙采购自晋江市池店镇青青肉类商行,由于供应商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已将案件线索函抄告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 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3年食用农产品高通量非靶向风险监测专项(第一季度),经营者为丰泽区少波鸡鸭摊,销售的不合格乌鸡,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涉案乌鸡在售,未找到恩诺沙星等违禁药。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乌鸡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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