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玉(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市监(东海)罚告〔2025〕12号)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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