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等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经税务部门确认及我局核查,你等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2月17日,我局通过《东南早报》A04版及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zf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市监罚告〔2023〕0001-0932号),你等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等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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