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区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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