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3000-2021-00039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1〕56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1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6-14 08:46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1611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泉州海丝基金小镇投产生效,进一步适应国家新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和资本市场变化,经研究,明确以下扶持政策事项:

    一、政策适用对象

    对泉州海丝基金小镇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运营企业和入驻企业给予本扶持政策。基金小镇运营企业和入驻企业指工商、税务登记在小镇规划范围(泉州市丰泽区浦西时尚商业街区)的下列企业:

    (一)基金类企业。以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2021年度起计算),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含)。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 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户需开立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内银行。

    (二)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指注册在基金小镇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资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市级以上区域性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即与金融机构直接经营活动相对分离,并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推广等各类服务的独立注册机构。

    (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信息资讯、大数据服务、民间融资服务、信息交流平台、金融教育培训、征信机构、保险中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证券交易等金融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根据7类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金融局认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其他机构。

    二、设立(迁入)程序

    (一)关于园区内涉金融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鉴于《关于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闽整治办函〔201731 号)要求未经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核准,继续暂停基金”“基金管理”“金融”“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期间,园区内拟申请新设或异地迁入的泉州市或市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涉金融企业由丰泽区政府向市金融监管局出具风险承诺函,市金融监管局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同意设立(迁入)函件,明确企业名称及允许从事的经营范围(未被暂停的除外),区市场监管局凭市金融监管局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设立(迁入)函件(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还应取得前置许可文件)为园区内涉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属于依法应当由市级登记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

    (二)区金融局、市场监管局要指派专人,为泉州海丝基金小镇设立(迁入)企业注册、变更提供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结。需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金类企业名称变更由相对应的金融局出具函件,其他名称、经营范围、股权变更等事项由区金融局出具函件,区市场监管局参考函件审核情况办理事项变更。原则上项目入驻企业中非特殊核名的企业名称核准通过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由金融局出具设立核名函的特殊企业核名自企业提交完整材料至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核名后设立或变更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及时沟通注册、变更事项情况,为企业入驻海丝基金小镇提供最大化便利。

    三、扶持政策

    (一)贡献奖励

    1.基金类企业自在丰泽区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自缴纳增值税的年度起,前3 年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2 年按50%予以奖励。当年度上述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所得税总额的36%。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在丰泽区辖内的法人有限合伙人参照享受上述奖励。

    2.入驻园区且税源在丰泽区的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自在丰泽区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缴纳增值税的年度起,前3 年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2 年按20%予以奖励。享受上述奖励的企业要求当年度纳税额300 万元以上。

    3.入驻园区的基金类企业自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运营机构奖励。

    4.对直接持有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丰泽区辖内证券机构开户交易的个人,受益财政按其出售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减持奖励。减持金额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5.园区引入一次性税源,受益财政按所扣缴税款的1%给予运营机构招商奖励。

    上述12款奖励对象仅包括在海丝基金小镇新设或从丰泽区辖内及泉州市以外区域迁入的企业;原丰泽区辖内迁入的企业,受益财政仅按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引进原丰泽辖内企业,迁入当年度的税收增量部分按其迁入当月起在基金小镇的入库纳税额比上年同期增量的部分计算;第二年起,税收增量部分以企业迁入前一自然年度的入库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引进原丰泽辖内企业给予运营机构的奖励参照上述标准。

    (二)人才奖励

    6.园区基金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数不超过8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投资奖励

    7.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四)办公用房补贴

    8.如基金小镇运营达到以下业绩条件,区政府以20/平米每月给予基金小镇运营方或入驻企业(不含通过运营企业承租办公用房的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业绩要求: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5亿元或者当年纳税总额达3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平均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若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30亿元或者纳税总额达到6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平均年纳税总额达到600万元,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50亿元或者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平均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00亿元或者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平均年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当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当年达到180亿元或者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平均年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当年补贴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通过运营企业承租办公用房的,由运营企业统一收集申报材料,经审核兑付后由运营企业负责分配。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市级文件补助标准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基金小镇基金管理规模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标准。

    (五)子女就学扶持

    9.园区基金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照《丰泽区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优先享受相关子女就学方面的待遇。

    四、其他事项

    1. 发改、工信科技、商务、人社、财政、金融、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基金和管理企业在泉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 本扶持政策标准包括市级文件要求配套的部分,补助或奖励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只补助或奖励一次(取最高一项)。人才奖励、投资奖励、贡献奖励(除受年度纳税总额条件限制奖励事项外)按半年度兑付地方留成所得部分。

    3.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5 年内不得迁离园区;对于5年内迁离园区但仍注册在丰泽区的企业,已经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无须退还各级财政部门;对于不到5 年迁离丰泽区的企业,须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退还给各级财政部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领取奖励、补助资金时,应就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小镇运营商统一收集入驻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申请材料,经区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基金小镇运营商,由运营商负责将奖励资金兑现至各申请奖励的入驻企业。

    4. 入驻的基金类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业务经营上不得涉及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业务,企业运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曾被业务监管部门查处的企业,不列为扶持对象。

    5. 除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贴政策外,园区入驻企业申请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留成部分。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补助或奖励。

    6.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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