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600-2022-00069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3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25 09:3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4.1 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4.2 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3 建立举报制度

      3.2.4 经济准备和预防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4.1.2  报告范围

      4.1.3  下级向上级的报告

      4.1.4  责任报告单位

      4.1.5  责任报告人

      4.1.6  报告时限

      4.2  事故报告内容

      4.2.1  初次报告

      4.2.2  阶段报告

      4.2.3  总结报告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2.1 医学救援

      5.2.2 现场处置

      5.2.3 流行病学调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5.2.5 事件调查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 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3.2 紧急处置

      5.3.3  响应终结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丰泽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丰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别(Ⅰ级)、重大级别(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五主”(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主官主责、人人主人)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为区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等有关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卫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府办(外事办)、区委办(台港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当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监管职责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区卫健局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有关领导担任;当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1个部门监管职责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部门,由其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正常运转;

      (2)汇总事件报告情况,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并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上报区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食安办;

      (3)负责各类媒体的协调沟通及信息发布工作;

      (4)检查督促相关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5)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健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与上级对应部门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农水局负责报送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食品等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设立全区统一的24小时举报电话12315并向社会公布;

      区发改局负责报送粮食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区卫健局负责报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区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水局、区发改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和农产品、水产品等的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

      3.2 预警

      3.2.1  日常监管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通报方式

      ①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所辖街道办事处,单位负责人和所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食安办通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22508830,传真:22508826)。

      ②区政府总值班室、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当向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282150、传真:22386229)报告,由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区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发出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区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区食安办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向区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发出通报。

      (3)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市食安办协调处理。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办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事故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安办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食安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召开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和上级食品安全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

      4.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所辖街道办事处,单位负责人、所辖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4.1.2 报告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4.1.3  下级向上级的报告

      街道办事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区政府和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1.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1.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区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6  报告时限

      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和区食安办报告事故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安办。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区食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食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Ⅰ、Ⅱ、Ⅲ级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Ⅳ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食安办报告。

      4.2  事故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区食安办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4.2.1  初次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2.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2.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4.3 事件评估

      区食安办应会同区卫健局、疾控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向区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相关部门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升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件等级如超出区政府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区政府主动配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7天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评估为红色和橙色舆情信息(突发应急事件)的,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发布时间和要求;评估为评估为黄色(突发应急事件)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评估为蓝色舆情信息(突发应急事件)的,发布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港澳台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区委办(台港澳办)、区府办(外事办)等部门及时协调市上对应部门做好涉外或港澳台相关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调整

      Ⅳ级事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事件等级超出区政府处置范围的,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同时将终止响应情况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3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听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建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救治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2 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要求,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8  应急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区各有关部门指导各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区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附件1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督促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查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对外发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处理信息。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件的街道、单位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指导组织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工信科技局:负责协助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协助对医疗机构食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的日常管理,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保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人员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受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区住建局:协助对受监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食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提供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开展城区饮用水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因自来水生产输送问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丰泽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较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种植业、畜牧业产品生产环节、生猪屠宰环节较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丰泽生态环境局对水源供水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应急调配;配合流通、餐饮服务及酒类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疾病的监测。

      区文体旅游局:协助涉及旅游团队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受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配合。

      附件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区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区农水局、卫健局、丰泽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农水局、发改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监委、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区农水局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区农水局、工信局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街道和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街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农水局、发改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附件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发生概率

      严重程度

      几乎肯定

      非常可能

      有可能

      不太可能

      特别严重

      红色

      红色

      橙色

      橙色

      严重

      红色

      橙色

      橙色

      黄色

      较重

      橙色

      黄色

      黄色

      蓝色

      一般

      黄色

      黄色

      蓝色

      蓝色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通过综合考虑“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进行研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严重程度:“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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