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25-00045
- 备注/文号:泉丰政〔2025〕5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7
区直各部门,驻丰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修订后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泉州篇章中贡献丰泽力量、展现丰泽作为。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联系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
七、区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丝名城”核心区。
八、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要求,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贯彻落实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二、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三、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滴水穿石”“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四、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五、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监督,改进自身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一名主要领导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一名领导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及区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三、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区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牵头汇报单位应提前与各方协调沟通,并对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的方案意见等。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区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除年度工作会议外,未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的其他会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严格会议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各部门、各街道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和实施后的政策评估,涉及其他部门或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和政策受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公共政策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对相关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列出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并专门作出说明。
三十一、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应主动尽早当面沟通。
重要文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时办理机制的要求分类限时办结。
三十二、各部门、各街道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
三十三、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和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呈区长审签。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或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具体分管领域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按程序报区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领域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区长审核会稿后报区长签发。属于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泉州市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有效期管理。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街道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报文。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各街道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实效,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区委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区人民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代表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领导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明确一个部门主牵头负责。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摸准情况、吃透问题,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推动解决一批发展所需、改革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要防止扎堆调研、作秀式调研,不折腾基层、不增加基层负担。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本区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各项决定,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须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要合理确定出席领导范围,不得随意提高会议活动规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泉州市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泉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请假,由区长审批、区委书记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离泉外出应事先请假,经分管或挂钩区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区长审批、区委书记同意,请假手续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纠“四风”、树新风,把工作抓实、基础打实、步子迈实,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造福人民的正确政绩观,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坚持打基础利长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五、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0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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