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300-2024-00105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09:0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城建集团、国投集团:

      《丰泽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丰泽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泽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在丰泽区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丰泽区重点扶持产业。

      (三)丰泽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各部门涉企专项资金、区属国有企业筹措注入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和实际用款需要分期到资。可探索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创投类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或私募股权基金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所需资金。

      二、管理模式

      (一)丰泽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丰泽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区国投集团、区城建集团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审定丰泽产业基金管理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

      2.审定丰泽产业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产业基金直投等投资事项以及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项。

      3.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在募集设立、投资、存续期管理退出等方面的事项。

      4.协调统筹资金资源配置和重大政策支持事项。

      (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科技局,区国投集团、城建集团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丰泽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基金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2.向协调小组提出设立子基金、丰泽产业基金直投等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管理机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基金直投方案会同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3.定期向区政府、协调小组汇报丰泽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4.提请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5.执行协调小组决议。

      6.监督丰泽产业基金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和协调小组决议,对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进行持续督导。

      7.做好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8.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泉州丰泽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丰泽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选定相关业务执行主体(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并负责丰泽产业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进行专账核算。

      3.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4.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丰泽产业基金和子基金等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产业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完善公司组织架构。

      2.建立健全丰泽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制度,筛选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部门成员,组织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3.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并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审核。

      4.丰泽产业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人、拟参股子基金、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5.执行协调小组的决议,拟定、签署对子基金或直投企业(项目)的投资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6.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或直投企业(项目)委派董监事行使出资人权益。

      7.对外派出投资人员切实参与子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的项目前期走访、方案沟通等工作环节,做好子基金投前、投中、投后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实现对子基金拟投项目的充分了解,监督子基金运营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

      8.对外派出投资人员切实参与投后管理工作,行使出资人权利,跟踪督导参股子基金、被投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9.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丰泽产业基金、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上报告。

      10.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产业基金公司可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选取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组织开展对外尽职调查、谈判、投资、风控、投后等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协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及产业基金公司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等,并对丰泽产业基金工作开展及规划提出意见建议,受托管理机构与产业基金公司定期向协调小组报送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等情况报告。

      三、基金运作

      (一)丰泽产业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运作,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泉发展,重点支持丰泽区具有发展前景、市场潜力、竞争优势的相关产业或平台。

      (二)丰泽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1.参股子基金。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子基金或专项基金。

      2.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于丰泽区重点引进、重点关注、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

      3.自我管理。由产业基金公司组建基金团队,待条件成就后,申请管理人牌照,设立自我管理型子基金并开展对外投资(需具备管理人资格)。

      (三)丰泽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出资到位。首期出资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四)丰泽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合规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四、投资对象

      (一)参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二)丰泽产业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丰泽区辖内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2.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3.所有投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4.丰泽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丰泽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已实际招引落地丰泽的,丰泽产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30%。

      6.丰泽产业基金优先与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相应增加子基金出资比例:排名1-10名的,出资比例可增加10%;排名11-20名的,出资比例可增加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7.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原则上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

      8.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已设立子基金规模的70%资金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或管理投资领域相类似的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9.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丰泽区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对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返投计算标准如下:

      (1)子基金投资于丰泽辖内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计算。

      (2)子基金投资异地企业迁址至丰泽辖内,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3倍计算。

      (3)子基金投资的异地企业在丰泽新设子公司或增资现有丰泽子公司的,若子公司独立核算,按新增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1倍计算。

      (4)鼓励子基金引荐关联方(不含丰泽辖内其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人、被投企业为丰泽招商引资,子基金的关联方、投资人、被投企业的投资行为,可计入子基金的返投额度:a.投资于丰泽区的企业,按投资额0.5倍计算;b.异地企业迁址至丰泽辖内,按投资额1.3倍计算;c.异地企业增资现有丰泽子公司的,按新增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0.8倍计算。上述引荐投资额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返投要求的30%。

      (5)子基金协助被投资企业引进后续股权融资的,可按在新引入股权投资额的0.5倍计入返投额度。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返投要求的30%。

      (6)其他经子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报协调小组审批同意的,返投计算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理。

      (7)具体返投金额由产业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返投金额进行认定。

      10.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家丰泽区企业;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丰泽区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资丰泽区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进度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11.丰泽产业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或母基金)的,根据基金情况另行商议。

      12.子基金设立三年投资规模低于实缴规模50%的,丰泽产业基金发出督促函,可收回子基金账面余额资金的50%;子基金设立满五年且投资期届满,但对外投资规模未达实缴规模100%的,丰泽产业基金可不再出资,子基金实缴差额部分由对应管理人负责缴足。

      (三)申请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市场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或具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募资能力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基金的关键人士,原则上派驻子基金的关键人士应在管理机构任职5年以上,且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至少有3个以上的相关成功案例。

      3.原则上,基金投资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基金管理机构近5年有较好业绩,或其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居行业龙头地位。

      4.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在子基金中认缴一定比例。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和0.25%。

      5.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与丰泽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契合,且已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丰泽区的项目。

      6.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丰泽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对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丰泽产业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金额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

      五、退出和终止

      (一)丰泽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退出。

      (二)丰泽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三)丰泽产业基金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报协调小组研究、决策。

      (四)丰泽产业基金应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丰泽产业基金可选择退出,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并由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其关联方回购丰泽产业基金所持份额:

      1.丰泽产业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手续的。

      2.丰泽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4.参股子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丰泽产业基金相关政策目标和投资要求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风险控制

      (一)丰泽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丰泽产业基金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以及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三)丰泽产业基金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或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或股东权利。

      (四)政府部门及丰泽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若参股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六)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

      (八)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丰泽辖区内(注册地非丰泽辖内的除外)。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每半年向协调小组办公室、丰泽产业基金提交托管报告。丰泽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选定,并由丰泽产业基金管理人、丰泽产业基金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一)丰泽产业基金的可分配资金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收入(退出本金、基准收益、超额收益等)、投资运营收入(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等)、临时投资收入(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等。财政出资资金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留存在基金专户。

      (二)丰泽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获得的可分配资金,应及时向丰泽产业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三)丰泽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丰泽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丰泽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四)为更好地发挥丰泽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丰泽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参股子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丰泽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可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人,最高让渡比例不高于超额收益的80%,且让利总额不超过丰泽产业基金在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五)子基金管理人可在存续期内按照子基金实缴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和对应的约束机制以委托管理或合伙协议中相关约定为准。

      (六)为保证丰泽产业基金的正常运营,产业基金公司各出资主体应按比例承担丰泽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等费用开支,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管理费和必要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评估费、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培训费等,每年度运营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丰泽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0.05%。

      八、监督管理

      (一)协调小组负责对丰泽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丰泽产业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丰泽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丰泽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并接受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评分工作

      (四)丰泽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尽职免责

      (一)对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运行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考核。重点从实际投资规模、扶持项目及其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情况、基金运营合规性等方面对单只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同时兼顾考评培育引进企业入库个数、扶持本地企业个数、吸纳就业等社会效益指标。

      (二)对丰泽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运作坚持“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除责任:

      1.在促进丰泽招商引资、支持中小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等工作中,先行先试、主动担当、大胆履职,但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实施区域产业发展战略而设立或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对象超出本规定范围的和直接开展投资业务,但由于客观形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协调小组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区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产业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物联网、空天科技及应用、集成电路、光电信息、智能制造等领域。

      3.切实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但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虽按照程序研究决策,积极采取措施挽回,但仍造成投资损失的。

      4.已履行规定程序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实施的投资业务中,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或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经营环境变化的客观因素导致丰泽产业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5.已履行规定程序投资的企业在经营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丰泽产业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6.根据上级规定,或经组织研究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容错的情形。

      十、附则

      (一)丰泽产业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市级国有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省、市产业基金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业务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报协调小组研究。

      (三)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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