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300-2021-00043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1〕6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6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
发展区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丰泽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泉州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丰政综〔2020〕127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以产业技术大数据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支撑。
(二)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机构入驻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用数据集成和管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对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导航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三)本意见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设立或者从泉州市辖区外迁入,注册地址在以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为主要集聚区,分散涵盖华大、城东街道区域,面积约4.8平方公里(覆盖浔美工业区、华创园、海归E谷、侨泽园等园区)并根据集聚区发展规划和目标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
二、认定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化与大数据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导航、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与认证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专职机构(代理机构则需是新注册设立或者国内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排名前100名内, 排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公布数据为准)的企业。
(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是指拥有或经授权取得各类知识产权成果,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运营方式获得赢利,从而推进知识产权成果孵化和产业化的新设立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及丰泽区外迁移转入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四)入驻机构(公司)均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具备执业资格要求的,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占比不低于申请入驻备案的30%。
(五)入驻机构(公司)均应不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由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泉州丰泽华大知创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知识产权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公司)的各项条件予以审核,并按照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
三、支持内容
(一)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在其注册登记后实际开展运营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第一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第三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收缴后补助的形式,单家机构(公司)每年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
(二)对于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在聚集区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实际开展运营且年营收达到1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1000件(发明专利不低于500件)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由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实际开展运营,其中在集聚区的营业收入(特指知识产权交易额、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业务的营收额)达到1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在聚集区新注册、独立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内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半导体、智能制造领域发明授权专利代理量全国排名前100名,排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公布数据为准)在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三)对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为泉州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技术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许可转让服务成功运营的,其交易许可转让营收金额达到100万及以上的,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给予入驻机构(公司)或企业购买集聚区专利大数据系统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四)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每引进一名与入驻机构(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在集聚区服务满一年以上的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专业人才,给予入驻机构(公司)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进驻集聚区的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人才,与入驻机构(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在集聚区服务满一年以上给予人才一次性5万元特别津贴奖励。
(五)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引进获得国际技术转移经理师认证资格人员或提供员工参加国际技术转移经理师培训并获得资格认证并在集聚区服务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入驻机构(公司)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对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予以成长发展奖励,奖励标准为: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全国知识产权行业专利或商标代理处于前100名的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公布数据为准)在集聚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集聚区新设立的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1000件(发明专利不低于500件)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年财政贡献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其他年财政贡献达2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按其区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七)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对在集聚区注册时间满1年且已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在丰泽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排名前三的机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每家机构(公司)享受奖励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有补助,对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入驻机构(公司)予以劝退,取消备案资格。
(八)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优先享受区级人才政策关于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统筹安排。
(九)对其它符合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入驻机构(公司),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四、政策兑现
(一)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入驻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公司)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办公室按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兑现资金。
(二)奖励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申请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扶持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机构(公司)扶持资金申请表;
2.知识产权机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副本、行政许可批文等设立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机构(公司)简介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如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批文复印件等。
5.涉及营业收入的,需要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税务票据;
6.涉及服务费的,需提供相关的服务合同和服务费发票等。
(四)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扶持资金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扶持资金申请表;
2.聘用合同,缴纳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的凭证;
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培训奖励的,需提供参加培训的备案表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材料。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与各级有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由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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