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300-2021-00041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1〕66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5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6-28 10:0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丰泽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区建筑产业竞争力,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文件精神,对我区相关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汇缴在丰泽区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含已在我区连续存续一年以上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中入驻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奖励条款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业企业。

      二、财政扶持

      (一)鼓励建筑企业提高在我区的财政贡献。对我区建筑企业(特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已在我区连续存续一年以上的独立核算分公司),跨地区承建工程,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60%予以奖励。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通过在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区外建筑企业,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40%予以奖励。

      (二)促进建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并购重组、股份合作后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幅明显(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达到20%以上,自兼并重组次年度起三个年度内,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我区建筑企业兼并重组后晋升一级或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同时享受兼并重组奖励和资质晋升奖励。

      (三)加大重点企业财税扶持力度。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或者年度经济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的丰泽区规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按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计奖励:增量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增量为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增量为1000万元(含)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本条款第2项和第3项涉及的同一家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叠加奖励。

      三、发展扶持

      (一)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增收。在丰泽区统计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业企业,每年度在平台申报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不局限于首次年度达到要求),按下列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40亿(含)至60亿元(不含)的奖励25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30亿(含)至40亿元(不含)的奖励20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20亿(含)至30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10亿(含)至20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年度平台申报产值达5亿(含)至10亿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

      (二)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按照晋升的资质等级给予奖励:首次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驻园区设计单位首次晋升为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年度内多项资质等级晋升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家企业多次资质晋升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补差奖励,不叠加奖励。

      (三)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闽江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项工程项目多次获奖,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鼓励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对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鼓励辖区内建设项目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四、鼓励引进区外企业或回迁

      (一)对回迁或引进到我区注册的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丰泽区外建筑企业迁入丰泽区,自工商税务登记在丰泽区起,前三年,按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同数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本项奖励条款与本意见第三条奖励条款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企业入驻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

      (一)鼓励企业以商引商。对入驻园区企业,成功引进丰泽区外建筑业企业,第一年按所引进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的3%对其予以奖励。园区企业当年累计享受的区级财政奖励,不超过当年度所引进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扣除企业自身已享受各级财政贡献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

      (二)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自签订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用房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超2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2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3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8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单家企业同一年度的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租赁补贴有效期与本意见实施期限相同。

      (三)金融扶持。建筑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部门将入驻园区建筑企业列入金融“白名单”,由银行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园区建筑企业可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对我区重点扶持的入驻建筑企业,由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企业情况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金融服务。

      (四)企业入驻园区奖励。丰泽区原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办公地点迁入园区的,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五)建设项目扶持。

      1.对我区已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自主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100万以下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上一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的丰泽辖区规上建筑企业及入驻园区的建筑企业承建。

      2.搭建项目平台。由区政府牵头,整合形成前期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工程监理等一条龙服务。

      鼓励辖区内拟建或在建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鼓励专业承包项目优先选择园区内建筑业企业;鼓励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依法直接分包给园区建筑业企业,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项目业主。泉州籍的省、市、区外企业家将区外施工任务依法直接发包给我区企业的,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泉州籍企业家。

      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59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起,我区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项目业主邀请符合标准的园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上一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的辖区规上建筑企业、入驻园区的建筑企业承建。

      4.支持园区企业合作共赢。鼓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牵头,搭建建筑业企业项目合作平台,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合作,对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促成、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参与的建安概算价在500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行业协会。

      (六)引进人才补贴。

      1.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对于入驻园区的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个人月区级财政贡献在1万元以上,本人及配偶、子女愿意落户我区的,可在我区范围内选择落户,由区公安部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协助解决其子女进入片区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就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区建筑企业注册,现调入园区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给予2万元奖励;前述奖励金在奖励事项发生起满三年期后兑现,三年内调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在上一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的辖区规上建筑企业,引进人才补贴可同样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2.安家补助。对正式入驻园区运营的建筑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学历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学历人员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前述奖励金在奖励事项发生起满三年期后兑现,三年内调离园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3.生活津贴。对在园区建筑企业就业的紧缺型人才,经园区企业确认正式就业后,分别按硕士、博士学历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人/月、1500元/人/月,连续补贴不超过12个月,相关企业申报上述津贴时需提供劳务合同及个人完税证明、社保等材料。

      4.子女教育。每年为园区年度财政贡献前十名且超200万元的企业,可参照丰泽区重点企业照顾入学有关规定执行。重点企业(以当年区文件为准)企业主的子女、孙及外孙、高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及员工子女可按照当年照顾入学有关通知要求申请,并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七)园区平台支持。搭建园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财税服务、综合服务、司法服务、金融服务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批、社会统筹、证书认定等行政服务。

      六、鼓励设立建筑产业发展基金

      鼓励国有资本与优质投资机构、产业资本合作设立建筑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新材料、新模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通过1%投资奖励、共同投资、适度让利等措施与创投机构、社会资本共担产业培育风险,提升建筑产业创新创业氛围。

      七、扶持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为促进辖区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于规上建筑企业年度总产值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参照丰泽区重点企业照顾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八、履约保证

      (一)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的企业需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或将最高总承包资质分立出我区,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获得发展增收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享受入驻园区扶持奖励的企业需签订书面承诺书,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得外迁,不得转租,否则将取消一切扶持奖励,入驻园区后已领取的一切政府奖励、补助、优惠资金均应予以退还,及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三)入驻园区企业未满5年期限申请提前退租的,应予退还入驻园区后所领取的政府补助资金并支付租赁违约金,及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否则将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四)受奖励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涉黑涉恶等事项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收回已奖励金额。

      九、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限,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业企业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经相关部门(税务、财政、住建等)核实后,向丰泽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兑现。

      (三)本意见中的“紧缺型人才”由丰泽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四)本意见未明确事项,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执行。

      (五)本意见由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原《丰泽区建筑服务产业园招商规定》(泉丰政综〔202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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