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10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29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8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1-28 00:00

    泉丰政综〔201929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128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8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相配套、相衔接,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区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被征地养老保障叠加的办法,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普遍参保,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三)区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街道、社区三级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丰泽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不含厦门市),可持居住证在我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第一轮土地承包使用权以来,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集体耕地的在册城镇居民。

        )被征地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成员变动以办理参保登记时公安户籍人口为准。

        )当所有集体耕地被征收(用)完毕,该社区停止新增被征地人员。

        )其他未尽事项,由街道提出意见,报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闽人社文〔2018281号、泉人社〔2018321文件精神,对个人缴费档次结构进行优化精简,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3500元(210元)、4000元(220元)。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人员,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统一按新标准低一档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也可另行申请新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在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适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分档递增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元,最高为每人每年220元。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2.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121日,下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年龄4659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其在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对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已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居民,不能再补缴保费。

    3.经区残联确认的城市重度残疾人、经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局确认的上年度城市低保户以及经区卫健局确认的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20181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区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可享受此项代缴政策至2020对经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符合上述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对经区卫健局确认的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每人每年20元缴费补贴。

    5.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同时缴费困难群体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补缴不足年限保费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6.缴费困难群体、45-59周岁计生对象的变动情况,每年确认一次,与参保登记缴费同步进行。

    (四)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根《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干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人社文20172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80)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18148)文件要求进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1.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分户,用于缴存、拨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业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征用方在报批征地前需按规定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征用一亩土地不低于139个月当年度丰泽区最低生活保障(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139×亩数)。

    3.区财政局应协调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从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转入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执行时间从201711日开始。

    4.201711日起,将每个征地项目按用地总面积提出应划转的、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全额转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当年11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本区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应将其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迁入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符合条件时再转移。

        (五)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参保人员死亡除外),个人账户中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与发放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引导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参保。

    (二)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在2020年底前补办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如因身份证缺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如有被征地身份,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不补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合计计发。

        1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2)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城镇居民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225元,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3)被征地人员的变动情况,每年确认一次,与参保登记缴费同步进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鼓励适龄城镇居民长期参保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按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3%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六)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七)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应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报送死亡人员名单。参保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经社区和街道逐级审核后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当月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八)被判刑的参保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执行。

    (九)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资格认证应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异地就医、联网检测等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应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并进行信息核实;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各街道、社区要协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并在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待遇确定及调整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探索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镇老年居民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区委、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七、经办管理服务 

    加大财政投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区、街道、社区三级全覆盖,建立经办规范、流程统一、管理高效、服务到位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出村。

    八、基金管理 

        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区人社、财政及税务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社区每年应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关于印发丰泽区老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泉丰人社201424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规程〉的通知》(闽居保〔2014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特困人员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上级相关部门政策出台后贯彻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除追回冒领养老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区及时调整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各街道也要相应调整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委组织部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状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委宣传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惠民政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区人社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等工作区财政负责政府补助、补贴、养老金等配套资金的拨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区审计局根据职责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区统计负责对相关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关情况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城镇居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卫健局负责审核确定计生对象中手术并发症和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补助对象区计生协会负责审核确定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扶助对象区残联负责审核确定重度残疾和非重度残疾人特殊补助对象区税务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各街道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及积极组织居民参保、续保缴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

        (一)本规定施行后,《丰泽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泉丰政综〔2013158号)自行废止。

        (二)规定施行,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规定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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