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700-2023-00167
- 备注/文号:泉丰政征告〔2023〕83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5
为实施泉州市丰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6月6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6月7日至7月7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 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2022-50号储备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丰政综〔2023〕12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124.74万元/公顷调整为130.81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分别为耕地1.0,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0.7,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0.4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4.989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地上物补偿的通知》(泉丰政综〔2013〕44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城东街道办事处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城东街道办事处和新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新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社区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城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50号储备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泉丰政征告〔2023〕58号)继续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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