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906-0100-2025-00004
- 发布机构:丰泽区人民政府丰泽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陈某松:
2024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泉丰丰消当罚决字【2024】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了警告、罚款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8月4日本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决定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丰消当罚决字【2024】240号)自本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无效。
如果不服本撤销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泽区人民政府丰泽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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