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8年05月28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城东街道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街道及各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街道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3.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街道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城东街道办事处

    (二)公开形式

    丰泽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街道主动公开的信息,网址为:(http://www.qzfz.gov.cn/zwgk/zfxxgkzl/xzjdzfxxgk/cdjdbsc/zfxxgkml/)。此外,还将通过报纸、杂志、公开栏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街道办一楼便民服务窗口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qzfz.gov.cn/zwgk/zfxxgkzl/xzjdzfxxgk/cdjdbsc/zfxxgkml/),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公众可以在丰泽区档案馆、丰泽区图书馆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丰泽区档案馆:丰泽区北峰街道霞园路8号,电话0595-22508970

    丰泽区图书馆:丰泽区北迎宾大道与华园路交叉口,电话0595-22508970

    3.城东街道档案馆:丰泽区黄林路99号,办公楼四楼,电话0595-22686552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街道办党政综合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686552

      传真号码:0595-22689223

      电子邮箱:2580844552@qq.com

      通信地址:丰泽区黄林路99号

      邮政编码:36201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冬令时0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0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丰泽区人民政府”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选择“城东街道办事处”在线填写《城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网址:hhttp://www.qzfz.gov.cn/zwgk/zfxxgkzl/xzjdzfxxgk/cdjdbsc/ysqgk/index_11777.ht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的处理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