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5-00002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6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丰泽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3-26 17:30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等规定,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泉州市丰泽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丰泽区树脂工艺大楼822室丰泽区自然资源局(邮编:362000)。来信请注明“《泉州市丰泽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sfjy001@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泉州市丰泽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5 年3月26日                  

      附件

      泉州市丰泽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泉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四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林权所有者共享,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85%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15%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0.25元/亩计提公共管护支出,由区自然资源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森林保险、森林防火、管护宣传等支出;剩余资金85%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15%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年度中央、省、市下达的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第七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林权所有者补偿面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分解拨付补偿资金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补偿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给各林权所有者。

      第八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收归区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区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文件生效之日起,《泉州市丰泽区农林水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泉丰农〔2018〕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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