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3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2
被处罚单位: 泉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3141****
地址: 丰泽区浔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婷 联系电话:1380852****
身份证号码: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9月15日对你(单位)泉州隆凯食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9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与泉州***箱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隐患。以上事实有1.2026年9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6]安105号)1份;2.2026年9月11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6]安18号)1份;3.《询问笔录》2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7.《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58项A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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