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3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8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6-10-26 16:23

      被处罚人:  陈*强 性别: 男   年龄: 45  联系电话:1380852****              

      身份证号码 :35050019811112**** 住址: 鲤城区崇福路***           

      所在单位:  泉州**食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丰泽区浔美工业区***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5日对你单位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与泉州**箱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隐患。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58项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10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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