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3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调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17
被处罚单位: 丰泽区**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03MA33J2****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2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广 联系电话: 1379950****
身份证号码: 34282819721023**** 职 务: 厂 长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未为作业人员刘*、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丰泽区**工艺品厂调浆车间工人刘*、刘*俩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该厂未为刘*、刘*俩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6]执调2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6]执调1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1份;4.《询问笔录》4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委托书1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具有从轻情节,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
量细则第55项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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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