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2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6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03MAD7QNMJ7F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路4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勇 联系电话: 15******098
身份证号码: 511221198205******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 丰泽北峰***路沙场“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泉州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事实有 《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事故批复》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版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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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共 2 页 第 1 页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5项B档(造成1人死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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