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20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6
被处罚人: 邹*成 性别: 男 年龄: 37 联系电话:1575*****61
身份证号码 :42102*****1002495X 住址:湖北省**县**镇楼房村5-39号 所在单位: 泉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路8-3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28日对你单位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4月28日上午8时45分许,你公司组织工人在丰泽***酒店大门停车场前地下泵房实施动火作业:一是动火作业人员邹*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从事切割动火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隐患;二是作业时,作业现场区域未设置施工围挡及警示标识,乙炔瓶、氧气瓶摆放使用不规范,瓶间距离不足5米,气瓶未直立固定、无防倾倒措施。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3项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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