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38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4
    丰泽东海三景四苑三期“8·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12-05 10:10

      2025年8月7日15时22分许,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的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地下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59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泉丰政综〔2019〕157号)的有关规定,丰泽区政府成立了以丰泽区应急局牵头,丰泽区住建局、总工会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丰泽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5年8月14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25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委托专家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调取监控、人员问询等多方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且违章带电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海湾?太古广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 

      2.事故相关单位: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泽三景四苑分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管理等。该分公司为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景四苑三期小区业主向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泽三景四苑分公司反映,地下室的日光灯安装在通风管和消防水管上方,造成地下室照明不足。分公司计划将安装在地下室顶板的日光灯移位到消防水管和通风管的下方,并列入工作计划报公司备案。

      2025年8月7日上午,工程主管辛*平和电工陈*义两人按工作计划到地下室进行日光灯移位作业,仅完成部分移位工作。下午,辛*平到公司开会,未安排陈*义继续作业。

      14时24分许,陈*义独自一人携带电工作业工具和人字梯到地下室9号车位位置进行日光灯移位。14时46分许,陈*义使用人字梯爬到9号车位上方的消防水管上面进行日光灯移位作业,作业中,陈温义未穿戴电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线路电源,带电作业。15时22分许,陈*义作业时发生触电,电源线路发生跳闸。15时30分许,一小区业主到9号车位骑电动车,刚好看到有人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呼喊都没有动静,该业主立即将地下室看到的情况告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工程主管辛*平(到公司开会刚返回)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爬上人字梯看到陈*义仰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左手掌心有裸露的电源线。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三景四苑小区地下室*号车位上方的消防水管处,地下室层高3.8m,地下室顶板下方的消防水管由连续5根消防水管(直径0.22 m)并排架设,距离顶板0.8 m,距离地面2.78 m。现场一部钢质人字梯,人字梯展开高度2.4m,消防水管上方吊挂的日光灯具呈倾斜状态,事发时配电房内控制涉事照明线路的空气开关已断开。通过监控查看,陈*义通过人字梯爬到消防水管上,进行日光灯具的高度调整。

      经现场勘验和委托专家技术认定,地下室照明日光灯具的供电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配电箱内未在负荷侧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陈*义,男,汉族,1987年9月生,泉州市丰泽区人)。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40.5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58.38万元、丧葬及抚恤金82.1万元、善后处理费0.1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辛*平在现场给陈*义做心肺复苏。物业服务公司人员也赶到现场,15时51分许,项目经理庄*梅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电话报警,并组织人员施救,将陈*义从消防水管上抬到地下室地面上继续施救。16时许,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陈*义送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抢救。16时30分许,陈*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应急局、住建局、丰泽公安分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并责令物业服务公司停止作业,排查安全隐患。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死亡人员的理赔工作已经完成。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措施得当,现场处置及时、有效,社会舆情平稳,未发生二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陈*义安全意识淡薄,在无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电源,带电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不慎身体一处碰触带电导体的相线,另一处接触到灯具零线或者低电位时,造成电流通过身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配电箱内未在负荷侧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存在安全隐患。

      2.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3.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义,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陈*义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电工作业时,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电源,带电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不慎身体一处碰触带电导体的相线,另一处接触到灯具零线或者低电位时,造成电流通过身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明,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查,王*明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庄*梅,女,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兼安全员。经查,庄*梅未认真落实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丰泽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辛*平,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主管。经查,辛*平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督促电工陈*义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岗作业,对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不深入,对物业管理项目的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并落实整改;未有效监督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电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带电冒险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负有监管职责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陈*琳,男,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陈*琳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企业开展电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丰泽区住建局党组对其予以约谈。

      2.曾*毅,男,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查,曾*毅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东海街道党工委对其予以约谈。

      (五)其它处理建议

      1.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未将电气安全纳入日常检查重点,物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指导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有短板,建议由丰泽区住建局党组对丰泽区住房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集体谈话。

      2.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东海街道党工委对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岗)集体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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