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24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2025年4月10日6时47分许,周成雅驾驶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坪山路由北往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坪山路沉洲花园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碰刮同向右侧陈建国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组成了以丰泽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和泉州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5年4月17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11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陈华龙。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周*雅,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0年10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长期,驾驶证号:350121*****5127216,档案编号:350100057714,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事故中驾驶皖 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5〕毒鉴字第80号),所送周成雅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5〕毒(醇)鉴字第2181号),所送周成雅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陈*国,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在本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悬挂“丰泽10Y25”),当场死亡。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5〕毒鉴字第81号),所送陈建国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5〕毒(醇)鉴字第2182号),所送陈建国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解放牌,登记所有人: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周*雅,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22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该车商业险及交强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期限至2025年12月25日;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蚌字340322264801号。
2.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万和德通牌,登记所有人:五河县雨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周*雅,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0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蚌字340322247447号。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悬挂“丰泽10Y25”),车主:陈*国,品牌:冠熊五洋牌,生产厂家:晋江市高星电动车有限公司,型号:TDT008Z,无保险。
(四)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0894号),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车)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0893号),事故时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为46km/h-47km/h。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悬挂“丰泽10Y25”):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1190号),该车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0896号),事故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0895号),事故时该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43km/ h-45km/ h。
(五)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因身体原因,2024年以来未参与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总经理潘茂健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目前公司管理人员5人,驾驶员50人,运输车辆50辆,其中挂靠车辆50辆,公司成立以潘*健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2024年3月,驾驶员周成雅将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公司进行营运,并入职驾驶员,公司与周成雅有签订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车辆挂靠协议等,公司未对其开展岗前培训。公司每月对周成雅的安全生产教育,采取网上发送资料,由周成雅自主学习。公司对驾驶员周成雅在2024年发生12起违章行为、2025年发生4起违章行为有查询,但未按公司管理规定采取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和落实惩处。
(六)事故路段情况
肇事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南北走向,由北往南方向为下坡,坡度:-2°,路中设护栏隔离,双向四车道,单向两车道,路宽8.0 m,道路两侧设有护栏防护。肇事路段设有50km/h限速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9日22时许,周*雅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核定载质量:33900kg,实际载质量:38925kg)的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从福州市罗源县出发,沿国道运输石板材至南安市水头镇。10日1时许,周*雅驾车行驶至驿坂高速入口处,便停车休息。10日5时30分许,周*雅继续驾车沿324国道行驶。6时47分许,周*雅驾车沿丰泽辖区坪山路由北往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坪山路沉洲花园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观看手机,未能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角碰刮同向右侧车道陈*国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后,陈*国被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万元(丧葬费10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周*雅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中心电话。泉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警情,立即调派医护人员及车辆前往处置。7时5分许,丰泽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管控,划分警戒区域、疏导现场交通、控制肇事驾驶员,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报告。7时6分许,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陈建国已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丰泽交警大队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截至目前,肇事方已先行赔付10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到位、现场管控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周*雅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至肇事地段变更车道时,违法观看手机,未能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妨碍交通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2.陈*国未佩戴安全帽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悬挂“丰泽10Y25”)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缺失,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2.丰泽交警大队对机动车超载行驶和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行为查纠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国未佩戴安全帽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发时悬挂“丰泽10Y25”)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周*雅,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经查,周成雅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CF86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J809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至肇事地段变更车道时,违法观看手机,未能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妨碍交通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丰泽公安分局已对其刑事立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潘*健,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潘茂健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王*,女,汉族,1980年1月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经查,王蕾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针对驾驶员周成雅存在交通违章行为采取针对性教育和培训,并对其落实惩处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丰泽区安办函告五河县交通运输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缺失,未认真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周成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周*雅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对周成雅超载运输行为未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丰泽交警大队对机动车超载行为和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行为查纠不到位,建议由丰泽交警大队按有关规定约谈丰泽交警一中队。
2.五河县交通运输局对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五河县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3.关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冠熊五洋牌)存在行驶速度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中最高设计车速要求,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晋江市工信局对晋江市高星电动车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五河县鑫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杜绝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严格落实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要发挥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报警提醒功能,及时纠正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抓实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建议五河县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压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提升交通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强化源头管控,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三)加大路面交通管控力度。丰泽区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逻相结合的管控措施,严查货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加大对非机动车驶入下穿隧道和高架桥等不按道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泉秀街道办事处、交警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积极组织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媒体资源,发布交通安全知识、事故警示片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 鼓励群众通过举报平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安全治理的良好氛围。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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