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23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基础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5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丰泽某某模具厂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北峰工业区丰盈路**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50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某模具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1.员工席某某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
证据:1.2025年7月9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5〕基础28号)1份;2.2025年7月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5〕基础17号)1份;3.2025年7月9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5〕基础2号)1份;4.现场检查相片1份;5.总经理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7.工人席某某《询问笔录》1份;8.安全员黄某某《询问笔录》1份;9.泉州市丰泽某某模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吴某某、吴某某、席某某、黄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26)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8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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