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10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1
丰泽区政府“10·2”事故调查组(2025年2月)
2024年10月2日4时56分许,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碰撞同向右前方行驶的2部电动自行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物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东海街道办事处和泉州市道管处直属所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系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21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汪*根。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陈*,男,苗族,1997年10月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送陈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事发时现场吸毒检测,陈*未检出毒品成分。
2.陈*国,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当场死亡。
3.陈*强,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受伤。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4月21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国,电动自行车车架号:LX218H168S60232,电机型号及电机号:HSD48V2024062020,车辆品牌:力巡牌,无保险。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强,电动车自行车车架号:318322305100338,电机型号及电机号:XD 48V-350W1423E0133,车辆品牌:超动力牌,无保险。
(四)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各灯齐全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1.4秒)的平均行驶速度为59km/h-60km/h。该车核定载质量:4495kg,事故发生后过磅实际载质量:6690kg。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国):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位灯及制动灯正常有效,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该车无改装,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4.36秒瞬时)的行驶速度为20km/h-21km/h。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强):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位灯及制动灯正常有效,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该车无改装,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4.56秒瞬时)的行驶速度为19km/h-20km/h。
(五)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根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公司有成立以汪*根为组长、副组长贾*霞、组员宋*豪、曹*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贾*霞为专职安全员,但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负责人汪*根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对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林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事故路段情况
肇事路段为沥青路面,南北朝向,由南往北方向为上坡,坡度:2度,路中设绿化带隔离,双向四车道,单向两车道,单向路宽8.50米,道路两侧设有护栏防护。夜间有路灯照明,肇事地段设有50km/h 限速标志、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标志。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日3时许,驾驶员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厦门市海沧区装载完蔬菜后出发,货物送往泉州城东万达广场。4时56分许,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以59km/h-60km/h的行驶速度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因左手握方向盘、右手在使用手机,致车辆拐向路右,碰撞同向右前方陈*国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20km/h -21km/h)和陈*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19km/ h-20km/h),造成陈*国当场死亡、陈*强受伤及物品、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8万元(丧葬费10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2日4时56分许,事故现场驾驶员陈*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中心电话。泉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警情,立即调派医护人员及车辆前往处置。5时15分许,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国已无生命迹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强受伤,医护人员将伤者陈*强送泉州市正骨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做好家属安抚和伤者救治工作。截至目前,伤者陈*强已出院,死者家属未签订赔偿协议,肇事方已先行支付赔付10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设有限速标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驶违反驾驶操作规范,驾驶中使用手机,致车辆拐向路右,碰撞到同向右侧2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陈*国、陈*强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
2.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陈*未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国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陈*,男,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设有限速标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驶违反驾驶操作规范,驾驶中进行手机操作,致车辆拐向路右,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24年11月3日对其刑事立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汪*根,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汪*根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林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对驾驶员陈*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对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询,并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对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陈*强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一中队对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按有关规定处理。
3.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对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建议丰泽区安办函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要杜绝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或危险驾驶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厦门市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排查运输生产每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防范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三)加强道路运输执法力度。丰泽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和执法管控力度,认真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乘载人数、货物装载等情况,采取定点管控和不定点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查货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严处整治态势;要提高见警率,在坪山高架各入口对欲进入高架的非机动车、行人、摩托车进行劝离。同时,深入辖区客运、货运企业进行宣传,约谈风险企业,并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东海街道办事处和丰泽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短信平台、新媒体等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字幕提示、警示教育、显示屏推送等方式,对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并对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群众进行安全劝导,进一步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及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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