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基础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1 09:05

      被处罚单位: 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博东路**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359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时,员工正在生产作业,经查:1.电焊工温某某(身份证号:362131197805*****)未持有应急管理部分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从事电焊作业。证据:1.2024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101号)1份;2.2024年12月13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60号)1份;3.2024年12月13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20号)1份;4.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1份;5.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人温某某《询问笔录》1份;8.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孙某某、孙某某、温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温某某特种作业证现场查询记录1份;12.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13.泉州某某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项裁量基准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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