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4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5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丰泽某某皮塑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906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某皮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时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该企业存在:1.油墨车间现场作业人员(胡某某,身份证号:362331197607******)未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证据:1.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78号)1份;2.2024年10月2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44号)1份;3.现场检查相片1份;4.泉州市丰泽某某皮塑有限公司安全员吕某某《询问笔录》1份;5.泉州市丰泽某某皮塑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王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市丰泽某某盛皮塑有限公司工人胡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丰泽某某皮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郑某、吕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基准第一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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