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执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6
被处罚人:陈*文 性别: 男 家庭住址:泉州市鲤城区邮政编码: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0月20日17时55分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溪墘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雨棚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单位为泉州**园景有限公司。2021年5月14日我局依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将该公司负责人陈*文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文违法案不予起诉,2024年10月14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将不予起诉书(泉丰检刑不诉〔2022〕160号)送达我局,我局重立案调查。经查:泉州**园景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文未能认真履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非法转包施工项目,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生产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泉州市丰泽区应急局文件阅办单1份;2.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1份;3.《事故调查批复》件1份4.《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5.《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6.事故现场照片6张;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溪乾江小区雨棚零星及铝合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9.《询问笔录》复印件8份;10.《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11.个人收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各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版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泉州**园景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文2019年度总收入为肆万元整(¥40000.00),决定给予处罚陈*文2019年度总收入肆万元整的30%,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