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1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田边村**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085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生产车间时,企业员工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1.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证据:1.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75号)1份;2.2024年10月11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42号)1份;3.2024年10月11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13号);4.现场检查相片1份;5.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厂长彭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黄某某、彭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书1份;11.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项裁量基准第三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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