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4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2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庄任村**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时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该企业存在:1.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和苯、甲苯、二甲苯“三合一”浓度探测报警器;2.生产车间和员工宿舍疏散通道堵塞、无标志明显的出口标识。证据:1.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8号)1份;2.2024年9月10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36号)1份;3.2024年9月10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12号);4.现场检查相片1份;5.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安全员林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林某某、林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泉州市丰泽某艺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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