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38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0
被处罚单位: 丰泽区某广告服务部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号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3598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某餐饮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店面正在进行装修作业,施工单位丰泽区某广告服务部雇佣的员工颜某某、杨某某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证据:1.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6号)1份;2.2024年8月23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35号)1份;3.2024年8月23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11号)1份;4.现场检查相片1份、杨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相片1份、颜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相片1份、聊天记录1份、中国红与杨某某聊天记录1份;5.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6.颜某某《询问笔录》1份;7.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8.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9.刘某《询问笔录》1份;10.丰泽区某广告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1.泉州市丰泽区某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杨某某、颜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4.泉州市丰泽区某餐饮店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份;15.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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