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某某)
    时间:2024-04-15 10:41

      被处罚人:  谢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58  身份证号: 3505001966********  

      家庭住址: 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  362000   联系电话: 1896553**** 

      所在单位:泉州市某日用品厂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96553****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对1号污水池、2号污水池、烘干箱、喷淋净化塔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1.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11号)1份;2.现场检查相片1份;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11号)1份;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4号);5.总经理谢某某《询问笔录》1份;6.安全管理员谢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某日用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谢某某、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泉州市某日用品厂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2.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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