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16:29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9989****

      违法事实及证据:1.二楼出口安全通道堆放货物、仓库间占用疏散通道影响员工安全逃生;2.生产车间和仓库间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3.配电箱警示标志错误,箱内孔洞未封堵,电气桥架无静电跨接;4.仓库消防器材直接置于地上,且配备不足;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视化“3456”建设开展缓慢。证据:1.2023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3〕基础89号)1份;2.2023年12月21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3〕基础60号)1份;3.泉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份;4.主要负责人柯某某《询问笔录》1份、安全员邱某某《询问笔录》1份;5.柯某某、邱某某、李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泉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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