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1-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1〕综18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丰泽区顺峰园林绿化中心)
    时间:2021-08-26 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1〕综18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丰泽区顺峰园林绿化中心  地址:福建省丰泽区清源山花博园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7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561330分许,位于丰泽区泉秀街道淮福街22号处道路绿化修剪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名作业人员不慎触碰高压导线致触电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泉州市丰泽区顺峰园林绿化中心。经查:泉州市丰泽区顺峰园林绿化中心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未针对作业现场因雨水天气导致树木带有大量水滴及靠近10 KV高压线路易发生触电危险的特点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提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主要证据有:1.关于《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通知》1份;2.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复印件1份;3.《事故调查批复》复印件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丰泽区淮福街5.6触电事故技术分析复印件1份;6.《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7.临时用工协议复印件1份;8.《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令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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