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1〕3号
被处罚人:林*统 性别:男 年龄:58 身份证号:3505831963*******X
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主要证据有:丰泽城东埭头玉兰路仓库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13张;现场勘验记录2份及勘验照片26张;A公司检查记录1份、检查照片4张;抽样取证凭证2份及鉴定报告4份;B公司送货单6份;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6份;异丙醇、乙醇、甲醇危险化学品序号查询说明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元,并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用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并注明林*统缴交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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