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浏览查阅本《指南》

    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监测与综合管理;

    法规与科技财务;

    自然生态保护与核辐射监管;

    水与海洋生态环境;

    大气环境;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监管;

    行政审核审批;

    环境监督执法;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qzfz.gov.cn

    2.在泉州市丰泽区档案馆设置生态环境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3.部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还将通过区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泉州市丰泽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一)受理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受理书面申请、当面申请及咨询。

    传真号码:05952265277

    咨询电话:05952265295

    电子邮箱:fzqhbjbgs@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刺桐路342

    邮政编码:362000

    办公时间:8:00 - 12:00,14:30 - 17:3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

            8:00 - 12:00,15:00 - 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丰泽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