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4-01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泉丰政司〔2020〕30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8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关于公布丰泽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0-10-23 09:35

     

     

     

     

    丰政司〔2020〕30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关于公布丰泽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 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持续深化我“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在全范围内开展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审查确认,现将丰泽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予以公布。

    区直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部门信息公开栏目、办事大厅或窗口同时进行公示,并在一次性告知书中进行全面告知。凡承诺书直接代替证明材料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特殊规定,承诺后需要延期提交的,要在承诺书和告知书中明确说明。

     

    附件:丰泽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丰泽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公司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住所使用证明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十四、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申请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取得方式等,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无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合约等场所证明

     

     

     

    本公司(企业、社)

     

    2

    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全体股东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隶属公司

     

    4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设立登记_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投资人

     

    5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_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投资人

     

    6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_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全体合伙人

     

    7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_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全体合伙人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_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全体出资成员

     

    9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_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全体出资成员

     

    10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

     

    11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一、执业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执业注册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表1、表2、表5(附件1);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附件2);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人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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