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5-00025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3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3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得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0号星光耀广场**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126M。
法定代表人:谭*彩
2025年9月8日,两名员工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你单位因经营不善,导致工人工资未及时足额发放。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报送材料,在你单位提交材料后,我局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于2025年9月29日向你单位再次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改正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我局。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及报送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询问书面答复、应询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5年11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5年11月20日邮寄送达你单位,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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