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5-00017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2025〕74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6
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区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以人为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丰泽区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到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区人社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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