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2-0100-2025-00018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6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农业)
    时间:2025-11-06 18:03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区域

    检查具体内容

    检查方式

    1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兽药经营者农药经营者

    肥料经营者

    丰泽区

    兽药监督检查: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发生霉变或超过保质期。

    农药监督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肥料监督检查:1)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的产品;(2)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3)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4)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5)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6)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7)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现场检查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二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第三款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第二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二款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丰泽区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现场检查

    3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或者高速收费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款 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实际情况确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一款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丰泽区

    动物诊疗机构资质条件、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情况等。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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