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2-0100-2024-00018
- 备注/文号:泉丰农〔2024〕6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关于废止《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和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文件精神,经我局2024年7月1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泉丰农〔2021〕79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区水行政执法机关和渔业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基准一(试行)>的通知》(闽海渔执规〔2022〕1号 )执行。省基准未明确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按照《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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