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5-01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丰政民〔2022〕53号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7
泉丰政民〔2022〕53号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妇女联合会
关于设立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 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 方案,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泉民规〔2022〕10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妇女联合会转发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泉民福〔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设立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建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可由社区妇联主席、儿童主任担任。鼓励支持社区老年人协会人员、驻社区爱心企业家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志愿者等参与。
二、主要职责
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相关目标责任。
(二)履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三)负责做好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负责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信息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生活、教育、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建好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街道办事处并定期更新。
(五)定期随访存在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问题的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定期随访生活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六)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妇女女儿童疑似遭受家 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为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相关 支持。
(七)负责推动落实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 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
(八)负责管理居民委员会妇女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把设立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精心部署推动,2022年11月底实现全覆盖。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的支持保障,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资金,支持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各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明确 1 名成员(可由“六大员”或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社区儿童主任兼职)负责日常事务。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对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的进度、措施、效果、问题等要跟进了解、掌握动态,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要加强研究、及时解决。要将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情况纳入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考评,强化工作落实。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妇联主席、儿童主任,开展妇女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服务妇女儿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议、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请督促所辖社区按时限要求完成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作,并于2022年12月9日前汇总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附表),通过政府内网分别报送区民政局、区妇联。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妇女联合会
2022年10月14日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
附件
**社区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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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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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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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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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推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相关目标责任。
2.履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3.负责做好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
4.负责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信息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生活、教育、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建好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街道办事处并定期更新。
5.定期随访存在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问题的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定期随访生活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6.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妇女女儿童疑似遭受家 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为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相关 支持。
7.负责推动落实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 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
8.负责管理居民委员会妇女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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