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3-0100-2025-00023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豆**
联系电话: 18627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5日9:30分许,中*****集团有限公司于云鹿路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造成110KV东淮线跳闸停运,现场发现路灯烧毁、吊车限位链条烧断。主要证据有:1.2025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5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3.中*****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4.中*****集团有限公司雇佣的租赁公司吊车司机葛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5.国网****公司技术员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6.中*****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8.事故损失说明1份;9.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泉州市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一般)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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