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2-01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泉丰发改审〔202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8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和光尘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泉州隆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和光尘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建省安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光尘樾节能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和光尘樾项目(项目代码:2207-350503-04-01-486569)节能报告。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柴油和新水。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392.18吨标煤(含新水),其中耗电991.0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20.31万立方米/年,耗柴油1608.00千克/年,耗新水25.03万吨/年。项目用能分析符合项目用能标准,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请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强节能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请严格执行项目节能报告申报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
五、请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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