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下称《建设和管理规定》)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市统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及《建设和管理规定》中的计算方式,对泉州市中心市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
1. 家庭年收入:由46101.6元以下调整为89838元以下。
2. 家庭资产总额:由17万元以下调整为22.49万元以下。
3. 单身家庭年收入:由13680元以下调整为37906.33元以下。
二、中等偏下家庭标准
1. 家庭年收入:由84134.07元以下调整为127748.99元以下。
2. 家庭资产总额:由47万元以下调整为59.98万元以下。
3. 单身家庭年收入:由31207元以下调整为53902.53元以下。
三、中等收入家庭标准
1. 家庭年收入:由105167.59元以下调整为159686.24元以下。
2. 家庭资产总额:由58万元以下调整为74.97万元以下。
3. 单身家庭年收入:由31207元以下调整为67378.16元以下。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1.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的;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含)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