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丰泽区戴文超耳鼻咽喉科诊所(诊所名称:丰泽戴文超耳鼻咽喉科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丰泽区戴文超耳鼻咽喉科诊所 | 泉丰卫医罚〔2026〕 4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丰泽区戴文超耳鼻咽喉科诊所(诊所名称:丰泽戴文超耳鼻咽喉科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为患者谢某某填写的2025年8月23日的病历不真实:1.谢某某就诊时没有“鼻部似蚁行感、严重时耳部和眼部也出现播痒、每次发作多在晨起发作,持续约一小时,严重时可全天发作”等这些现病史症状,病历中却记录上述现病史症状;2.体格检查中记录有“用1%的麻黄素收缩后鼻甲可缩小”,但实际诊疗并未给谢某某使用麻黄素收缩鼻甲操作;3.谢某某病历的诊断里的含“伴哮喘”字样,但谢某某实际无哮喘病症。二、为患者吴某某填写的2025年8月24日的病历不真实:吴某某现病史中记录有“时有咳嗽,遇冷空气时更甚”,但吴某某就诊时实际无上述现病史症状)。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 2026/01/19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 蒋永秀非医师行医案 | 蒋永秀 | 泉丰卫医罚〔2026〕 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蒋永秀未经诊所备案,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0月31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博后路626-2号开展为大腿扭伤患者“彭某某”扎针灸针的医师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泉丰卫医证保决[2025]A05号)中登记的针灸针等物品,并处罚款20000元 | 2026/01/19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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